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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2366中心:免税期间抵扣了非免税期间产生费用对应的进项,这部分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11-26 免税期间抵扣 我要评论

免税期间抵扣了非免税期间产生费用对应的进项,这部分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留言时间:2022-11-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2019年我司按6%缴纳生活服务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在2019年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A。

2020年我司享受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税政策,若2019年取得的进项发票A在2020年进行了抵扣,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11-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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