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珠税一稽罚告〔2019〕15号
珠海市***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年9月取得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是4500151130,号码是00630759,货物名称是钢材,金额89,658.12元,税额15,241.88元,价税合计104,900.00元,并向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唐家湾税务分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41.88元。你公司于2016年1月取得广西超淼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是4500152130,号码是01192750-01192752,货物名称是钢材,金额265,128.20元,税额45,071.80元,价税合计310,200.00元,并向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唐家湾税务分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5,071.80元。
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0170213和445010000170149)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述的询问笔录供述是以支付手续方的方式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通过核查你公司的对公账号和胡伟述的私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6228480113656666519),外调协查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超淼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明秀支行),上述账号交易明细反映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述供述的资金回流及手续费情况一致。你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取得上述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调减所属期2015年9月进项税额15,241.88元、2016年1月进项税额45,071.80元。
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9月销项税额30,571.02元,进项税额26,811.26元,上期留抵税额 0元,应纳增值税3,759.76元,已纳增值税3,759.76元,应调减进项税额15,241.88元,应补缴增值税15,241.8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9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7.26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10 月对上述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进项转出处理,已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5,241.88元,已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93元,但未补缴相应滞纳金,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追缴其相应的滞纳金,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7.26元。
你公司2016年1月销项税额45,051.36元,进项税额51,311.95元,上期留抵税额0.00元,应纳增值税0.00元,期末留抵税额9,290.59元,应调减进项税额45,071.80元,少缴增值税35,781.2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04.6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073.44元,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0.00元。
你公司2016年2月销项税额0.00元,进项税额4,901.22元,上期留抵税额9,290.59元,应纳增值税0.00元,期末留抵税额14,191.81元,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4,901.22 元。
你公司2016年3月销项税额24,169.24元,进项税额7,226.26元,上期留抵税额14,191.81元,应纳增值税2,751.17元,期末留抵税额0.00元,应补缴增值税9,290.59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0.3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78.72元。
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60,313.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4,221.95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10月对上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5,241.88元进行了进项转出处理和补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93元,实际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合计45,071.80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3,155.0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7.26元、2016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73.44元、2016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78.72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09.42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4.84元、2016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15.62元、2016年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85.81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206.27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公司2015年接受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列支成本,纳税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16年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计入成本。
你公司2015年度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89,658.12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89,658.12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3,017,816.3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96,048.06元,应纳税所得额4,801.19元,减免所得税额720.18元,应纳所得税额480.12元,已缴所得税480.12元。扣除已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93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457.26元,应补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04.84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为4,801.19+89,658.12-1,066.93-457.26-304.84=92,630.28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所得税额应为92,630.28×50%×20%=9,263.03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263.03-480.12=8,782.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你公司2018年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D级纳税人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60,313.6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36,188.2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221.95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2,53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不合法凭证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处以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款8,782.9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5,269.75元。
以上补税及罚款合计101,000.86元,教育费附加1,809.4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06.27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