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24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7:07: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359223R):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8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08号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向徐州市、天津市等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5份,金额合计53,147,457.90元,税额合计8,936,850.13元,价税合计共62,084,308.03元,货物名称主要为上衣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及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出租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进行生产经营;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的水电费、运输费、仓储费耗用情况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发生与开票收入相对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4.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5.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不具备将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能力;

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购进业务;

7.你单位银行账户和相关人员私人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8、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如实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8,936,850.1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