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1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7:00: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宏佰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85679644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1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08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961号
广州宏佰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585679644G)
我局(所)于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8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广东、浙江等地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57份,货物名称主要为针织女装T恤衫等,金额合计109,950,813.70元,税额合计18,543,821.55元,价税合计128,494,635.2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证实该单位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辅料购进信息,证实你单位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不具备与开票金额相匹配的生产经营能力;
4.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缺失进项发票显示的原材料生产加工为销项发票显示的成品的生产环节;
5.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6.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等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明你单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相应的真实货物。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12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8,543,821.55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