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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61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6 16:55: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9315X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1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1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与广州**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优家公司)签订了《YOU+国际青年社区五羊新城项目合作合同》及《YOU+国际青年社区五羊新城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合同一》,约定你单位在该项目上的租赁管理费由黄某某享有,由优家公司支付予黄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2016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共收取上述租赁管理费合计4,500,000.00元(含税),其中,以黄某某上述个人账户收取4,050,000.00元(含税),以履约保证金抵顶等方式收取450,000.00元(含税),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开具发票,在我局进场检查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管理费收入涉及的成本费用已在账上列支,并已于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2.《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HA5YGD(2014)18)、《五羊新城保信大厦物业租赁(转租)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一》、《关于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函》、《YOU+国际青年社区五羊新城项目合作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一》以及《调解协议书》;

3.你单位办税员以及黄某某的委托人的《现场笔录》;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黄某某个人账户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金往来流水;

5.经你单位办税员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31,067.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74.78元及企业所得税1,056,580.68元,依法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98,411.73元,其中,增值税罚款65,533.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587.39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28,290.3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三稽罚告〔2022〕7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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