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取得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到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被税务稽查

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取得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到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五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72010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010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527********26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2〕 1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8日,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1***172010U,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号,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销售:五金及配件、模具及配件;加工:通用机械设备。自2015年6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你公司5年内没有被税务机关按偷税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与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是2016年8月26日,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为04859847-04859849,货物名称为带钢,金额共计263,970.90元,税额共计44,875.05元,价税合计为308,845.9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通过核查你公司提供的对公账户流水、司法查询获取涉案相关人员黄***的个人账户流水以及对涉案企业东莞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与东莞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证实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你公司转账汇款后,通过中间人陈***、陈***的的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到东莞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的个人账户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承认你公司与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2020年4月9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19000820041017232)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你公司于2016年8月、9月、11月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44,875.05元。 你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在抵扣所属期对上述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在所属期2016年7月-9月、2016年10月-12月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 你公司持上述发票记账列支入2016年、2017年度成本费用,其中2016年列支211,598.67元,2017年列支52,372.23元,共263,970.90元。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其他证实该笔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未针对上述发票对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少缴的增值税44,875.0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43.75元、企业所得税82,569.2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共计64,844.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6.4844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