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2749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7***749
法定代表人: 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2326********002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2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向部分客户销售Q币后通过你公司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收入1,685,449.11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1,636,358.36元)。经统计,你公司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收入的情况如下:2019年1月收入260,000.00元、2019年2月收入682,069.00元、2019年3月收入400,690.00元、2019年4月收入27,062.38元、2019年5月收入59,967.73元、2019年7月收入65,065.68元、2019年8月收入189,212.52元、2019年9月收到1,381.80元。 你公司未在账簿上记载上述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9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为按季申报,上述行为导致少缴纳增值税46,555.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3.90元。你公司取得上述收入未在账簿上记载,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3,997.9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上述少缴增值税46,555.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63.90元和企业所得税73,997.9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0,858.89元。
罚款金额(万元): 6.08588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0-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0-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地方编码: 4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