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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11-0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2〕624号)

发布时间:2022-11-09 14:26: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一稽公告〔2022〕624号(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doc

东税一稽处〔2022〕737号(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2〕737号

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3446D)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楼)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41***9933446D,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楼,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于2017年4月7日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陈某,经营范围为产销:服饰、服装。(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2013年1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你公司5年内没有被税务机关按偷税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你公司于2017年7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由北流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开票日期为2016年3月8日,货物名称为针织布,发票代码为4500151130,发票号码为01542423-01542432,发票代码为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01641730-01641755,金额共计3,239,195.25元,税额共计550,663.19元,价税合计为3,789,858.4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线索,通过司法查询获取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等,证实你公司与北流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在没有取得北流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真实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北流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9月25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509000119092504814)证实,上述36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于2016年3月、4月、5月、6月期间已持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进行申报抵扣,抵扣税款550,663.19元。上述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关于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截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查询截图等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纳税主体及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发票稽核系统查询截图、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出具的《转出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3月、4月、5月、6月期间持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550,663.19元;证明上述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6450900011909250481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证明上述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4.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司法查询获取的你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北流市***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500151130,发票号码为01542423-01542432;发票代码为4500153130,发票号码为01641730-01641755)的资金回流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出具的《非正常户认定表》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已于2017年7月7日被主管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550,663.1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27,533.1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6,519.90元。

(四)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1,013.2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需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无法取得企业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涉案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日后如有新证据,则另案处理;同时,决定以《税务稽查个案建议书》方式转你公司主管税务分局跟踪处理你公司上述发票相应的成本列支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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