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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湿租发票被税务稽查

12-12 湿租发票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械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WG3Q9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G3Q9

法定代表人: 梁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2********60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2〕 14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成品油购买及使用情况

 1、你公司向东莞市隆鑫顺油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隆鑫顺油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祥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新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揭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购用于该工程的所有柴油都是麦子江通过陈房健进行联系的,陈房健表示相关石油公司有一款相对劣质的国五柴油比较便宜,但只能开具轻质循环油的发票。麦子江认为只要购进的柴油能用并能取得发票就与之达成合作意向。麦子江根据需求量口头向陈房健下单,陈房健再通知相关石油公司把柴油运输过来,并且由对方提供油罐储存,由司机随货送来合同、送货单、过磅单等。发票是由相关石油公司以快递方式邮寄到你公司的。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所有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上述公司开具的共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03800318-03800320);(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27316401-27316403);(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42736792-42736799);(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42736838-42736841);(发票代码:4400201130,发票号码:48732922-48732924);(发票代码:4400201130,发票号码:48749714-48749716);(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45037033-45037037),开票金额合计2,406,274.34元,税额合计312,815.67元,价税合计2,719,090.01元。 上述(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45037033-45037037)和(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42736841)共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合计60668.01元暂未进行认证抵扣,但对应的成本按含税金额527,345元已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在所属期2020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8761.07元,2020年8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8884.95元,2020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49655.31元,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4846.32元,涉及的成本1,939,597.35元已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惠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检查发现的疑点资料。

 2、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采购经办人麦子江、会计王春燕的询问笔录。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属期2020年7月-10月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认证抵扣发票统计表及发票清单等复印件。

 4、《河桥管理中心土石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送货单、明细账等资料复印件。 

上述1至4项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向东莞市隆鑫顺油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隆鑫顺油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祥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新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揭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并取得相关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2,147.66元,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2,466,942.35元的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反证。

 (二)开具发票的情况

 你公司承接了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河惠莞高速公路惠州平潭至潼湖段项目部第四施工队中河桥管理中心土石方开挖工程并与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河桥管理中心土石方开挖工程分包合同》,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即包人工、包机械、包油料、包水电、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验收、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费、包风险及环境保护等方式进行承包。

你公司向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劳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输费”的发票共30份,金额合计2849005.19元,税额合计256410.46元,价税合计3105415.65元。货物、劳务名称为:“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共34份,发票金额合计3151647.17元,税额合计153826.36元,价税合计3305473.53元。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你公司给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就是所谓的租赁服务中的“湿租”,实际就是建筑服务,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的为他人虚开的行为,但未按规定在发票栏目中填写正确的“应税劳务名称”,也属于不合规发票。

检查中暂未发现你公司有通过收取手续费或卖票费虚开发票或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 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被授权人麦子江、会计王春燕的询问笔录。 2、银行流水及明细账等复印件。 3、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结算清单以及过磅单复印件、潘大勇的《询问笔录》。 

上述1至3项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承接惠州市龙正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中,收取对应的工程款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规范,以“租赁服务”和“运输服务”,而未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的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反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东莞市祥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新盛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揭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隆鑫顺油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浦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与实际购货品目不相符,仍然接受发票并且作了相关账务处理,对你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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