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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24,019,723.08元

12-14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稽公告〔2022〕203号)

详见附件。

附件:

东税稽公告〔2022〕203号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docx

东税稽罚〔2022〕149号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税稽罚〔2022〕149号

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6961X)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东莞市***路 )2014年01月01 日至2016年08月31 日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河南成达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宝龙皮革有限公司、太和县邦友木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双凯木业有限公司、新蔡县中兴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凡富木材加工厂、颍上县顺发木业有限公司、颍上县顺顺木材加工厂、颍上县伟源木制品加工厂、颍上县兴发木业加工厂等10户企业虚开的8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78,718,497.54元,税额合计13,382,144.62元,价税合计92,100,642.16元。

你公司已持上述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775,097.16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你公司已于2014年结转主营成本4,254,172.99元、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771,841.40元。上述发票均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检查发现,你公司2015年9月39日凭证中暂估原材料金额3,421,880.37元,到报告日还未取得发票,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原材料重复入账并已于2015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794,008.5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证明涉案发票相关的业务情况;(2)各地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3)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2,775,097.1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8,754.8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635,871.05元,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合计24,019,723.0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049,723.08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常平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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