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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的不予行政处罚

12-29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505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8***05

法定代表人: 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426********00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2〕 16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接受茂名市大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共取得大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21533092-21533095、21481342-21481345、21533082、21533083、21606959-21606963、21533054-21533056,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异辛烷,发票金额合计1532747.05元,税额合计260567.02元,价税合计为1793314.07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6月-2017年2月持上述18份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额260567.02元。 

你公司于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大源公司货款1793314.07元,已支付完毕,有相应的银行对账单和转账凭证。

根据检查人员从银行调取的资料及协查函资料显示,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公司转账支付给大源公司货款的当天,大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相同或相近金额至李某生账户,李某生再通过银行转账相同或相近金额至江某账户,江某再通过银行转账相同或相近金额至朱某伟、王某波账户,合计12笔资金回流共1715594元,差额比是4.33%,已经形成资金闭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4409000122031563733)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检查人员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提供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原材料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记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述发票涉及成本其中1034334.33元已在2016年入账并结转成本税前扣除;498412.72元已在2017年入账并结转成本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抵扣进项,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税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过行政处罚期限的少缴的增值税33839.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91.96元,你公司2016年、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31829.01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33680.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3680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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