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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州某学校取得食堂、超市经营收入未报税被税务稽查

12-3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省***技工学校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40***2142X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3***2X

法定代表人: 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4********39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2〕 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食堂、超市经营收入未合计11,768,743.63元,其中2019年食堂收入5,975,719.90元、超市收入90,738.6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79,866.50元);2020年食堂收入5,635,612.78元、超市收入66,672.26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59,002.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取得上述食堂、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企业所得税虚报亏损额。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1〕79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更正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超市经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8,542.4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96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虚报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1〕79号)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9,920.20元,其中:增值税罚款9,271.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48.98元。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报企业所得税亏损额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992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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