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源市****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4428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98***428
法定代表人: 彭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602********32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河税稽 罚 〔2023〕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71份,发票金额合计38,387,378.64元,税额合计1,151,621.36元,价税合计39,539,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经查,经河源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领导班子讨论,时任河源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朱某某拍板决定,由时任河源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副院长兼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某某具体负责联系黄某某,以支付开票额6%的费用,让黄某某为河源市***勘测设计院和你公司虚开测量费、监理费、设计费、咨询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
黄某某受巫某某请托后,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以个人及公司名义为河源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和你公司虚开测量费、监理费、设计费、咨询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04份,虚开发票总额78,339,000.00元,用来套取公款,所套取公款用于冲抵成本规避所得税和单位日常运营支出及员工奖金。
其中,付款方为“河源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发票171份,发票金额合计38,387,378.64元,税额合计1,151,621.36元,价税合计39,539,000.00元, 发票代码:144001301130,发票号码:00551917~00551921、00553089、00553090、00553214、00553215、00553299、00553300、00555104、00565103;发票代码:144001501630,发票号码:00290334、00290335、00290337、00591596~00591598、00591894、00591895、00860213~00860216、00862547、00862623、00862656、00862657、00862841~00862843、00873130、00873131、00873284~00873288、00874240~00874245、00874271、00874272、00875237~00875239、00875241、00875242、00875329~00875334、00875399、00875400、00875402~00875405、00875414、00875415、00875485~00875488、00876123~00876125、00876129~00876134、00876802~00876804;发票代码:4400153350,发票号码:14392909、14461472、14461473、14461893~14461896、14461900、14462243~14462246、14462621~14462627;发票代码:4400154350,发票号码:11827281~11827284、11827921、11828892~11828895、11829046、11829048、11830115、11830118、11830119、11830121、11830122、11830124~11830129、11830962、11830963、11831270~11831273、11831360、11831397、11831482~11831485、11831558~11831561、11831612、11831613、11831639~11831642、11831716~11831719、11905180~11905183、11906063~11906066、11906157、11906158、12011261~12011264、12011271~12011274、12011526~12011529。
(二)你公司利用上述171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支出,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作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9,895,09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
1.2014年你公司列支虚开发票份数13份,金额合计2,010,000.00元,你公司申报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964.02元,已纳税额6,896.41元(当年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68,964.02×50%×20%=6,896.4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000.00元,纳税调整后不再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8,964.02+2,010,000.00=2,078,964.02(元),应纳税额=2,078,964.02 ×25%=519,741.01(元),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19,741.01-6,896.41=512,844.60(元)。
2.2015年你公司列支虚开发票份数26份,金额合计8,750,000.00元,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3,692.4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50,000.00元,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53,692.49+8,750,000.00=9,103,692.49(元),应纳税额=9,103,692.49×25%=2,275,923.12(元),已纳税额88,423.12元, 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275,923.12-88,423.12=2,187,500.00(元)。
3.2016年你公司列支虚开发票份数132份,金额合计28,779,000.00元,你公司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33,715.7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779,000.00元,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833,715.79+28,779,000.00=31,612,715.79(元),应纳税额=31,612,715.79×25%=7,903,178.95(元),已纳税额708,428.95元, 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7,903,178.95-708,428.95=7,194,75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上述171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支出,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作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9,895,094.60元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47,547.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94.7547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地方编码: 44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