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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税务稽查前转出虚开进项,罚款50%!

09-29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宝永制衣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9949号

全文有效

2019.6.12

广州宝永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31336940J)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37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3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3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37号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19〕 150037 号

广州宝永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331336940J):

       我局于2016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期间,向个人购进针织布,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青海波丽丝纺织有限公司、青海顺纺依纺织有限公司、青海花蝶恋纺织有限公司、云南布依布舍纺织品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31,648.23元,税额合计1,586,380.29元,价税合计10,918,028.52元。你单位是在明知货物的真实提供方不是上述单位的情况下收取上述发票。经原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所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1,586,380.29元,你单位分别于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82,260.31元,于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208,338.08元,于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820,819.38元,于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50,982.57元, 于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407,040.98元,于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16,938.97元。你单位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更正申报将上述税额在相应申报所属期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未按规定申报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原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相关记账凭证、账页复印件;3.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进项转出等申报资料;4.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5.你单位开户银行及个人储蓄账户的资金往来;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19〕150037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增值税1,586,380.29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82,260.31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208,338.08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820,819.38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50,982.57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407,040.98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16,938.97元。由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故本次检查对已转出的增值税1,586,380.29元不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046.63元,其中: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5,758.2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14,583.67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57,457.36元,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3,568.78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28,492.87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1,18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586,380.2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93,190.1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046.6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523.3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48,713.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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