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广州市税务局:无人员、无水电费支出

广州市税务局:无人员、无水电费支出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449号送达公告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然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9-07-0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然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ER7L09):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01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2月期间,在无实际经营场所、无水电费用支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沈阳玥幕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京奎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志远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合计4,895,715.68元,税额合计832,271.72元,价税合计5,727,987.40元(详见《广州然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实地检查资料;(2)2016年9月18日到2017年3月31日期间你单位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电子底帐系统导出的发票清单;(3)你单位2016年10月1日到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4)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帐号流水;(5)数据应用综合平台查询的职工参保缴费情况查询结果。

上述第(1)项证据证实你单位存在经营场地异常情况;上述第(2)、(3)项证据证实你单位短期内大量取得属异常凭证的进项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上述第(4)项证据证实你单位存在资金异常情况,存在未支付进项货款及收到销款货款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事实,无发生水、电及其他必要经营费用支出;上述第(5)项证据证实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员情况。

二、 处理决定

1.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上述50份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4,895,715.68元,税额合计832,271.72元,价税合计5,727,987.40元。

2.追缴增值税及其税费、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的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2017年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832,271.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9.02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24,968.15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6,645.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增值税832,271.72元和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9.0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832,271.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9.02元,教育费附加24,968.15元,地方教育附加16,645.43元,合计932,144.3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0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1504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