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复合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4252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08044252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21********35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1〕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至2019年通过私户收取货款3,917,786.25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6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张某某私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账号:4410940***003967)和庄某某私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账号:622848013***192373)收取备注货款的汇款合计3,917,786.25元。根据庄澄洁询问笔录和企业的情况说明,上述款项为你公司收取的货款,销售的货物为化肥,没有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其中2016年销售额103,1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3%);2018年1至4月销售额419,20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1%),2018年5至12月723,33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0%),合计1,142,530.00元;2019年1至3月销售额301,46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0%),2019年4至12月销售额2,370,696.25(适用增值税税率9%),合计2,672,15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公司通过私户收取销售复合肥货款3,917,786.25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存在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
(二)你公司账外收取货款194,8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存在偷税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粤***刑初***号),被告人为你公司销售人员,代表公司将化肥卖给廉信农资店和富民农资店,收取销售货款合计194,800.00元,并利用非法手段侵占货款(其中2019年2月收取货款81,520.00元,2019年3月收取货款22,000.00元,2019年7月收取货款91,280.00元)。2020年4月,你公司收到被告人退还其职务侵占的货款。以上货款194,800.00元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688.96元【(359,259.49+25,148.15+14,970.04)×0.5 =199,688.96】
罚款金额(万元): 19.9688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354C
地方编码: 440500
备注: 44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