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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营业执照吊销后被税务稽查!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1〕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1〕466号)

发布时间:2021-09-22 16:20: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详见附件。

企业名称:

1 东莞市启航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天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3 东莞市中宇鑫贸易有限公司

  4 东莞市莱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附件:

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文书公告(东税一稽公告〔2021〕 号).doc

附件2:税务处理决定书.zip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东税一稽处〔2021〕691号

东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A4UQEUTX8)

我局(所)于2019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为91441900***EUTX8,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是汪某某,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金属材料、电子产品、五金制品、防火板、通用机械设备,自2016年7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于2017年3月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状态,于2020年6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检查人员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6年9月取得由南昌***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为3600143130,发票号码为02326374-02326376、02326379-02326400、02326412-02326413、02326437-02326440,金额共计2,924,901.47元,税额共计497,233.33元,价税合计为3,422,134.8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稽查局2019年6月11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601000419061101078)证实,上述31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你公司于2016年9月、10月期间已持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497,233.33元。你公司未对上述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

你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被主管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企业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企业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你公司于2016年9月和2018年10月持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497,233.33元。证实你公司未对以上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2.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601000419061101078)证实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抵扣进项税款;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有关你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情况表。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497,233.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6.34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14,917.00元。

(四)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9,944.6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到补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因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取得你公司账册凭证,无法核实你公司涉案发票成本列支相关情况,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涉案发票企业所得税问题,日后如有新证据,则另案处理;同时,决定以《稽查个案决定书》方式转主管税务分局跟踪处理上述发票相应的成本列支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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