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黄某某)
发布时间:2021-09-30 08:4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1年第423号)
黄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1〕121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1213号
黄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62***02214)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12日对你(地址: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于2016年6月17日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9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你在原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陈村分局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未如实提交真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报合同成交价为462000.00元。
你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陈村税务分局提供的涉案房产交易申报纳税有关资料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通〔2021〕769号)、公告送达资料等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你向黄某某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免征增值税,本案不作处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本案不作处理。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本案不作处理。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本案不作处理。
(五)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向黄天允出售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不作处理。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98号)第二条: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