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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税务局:佛山市一印刷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逾2100万偷税被税务局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彩印通印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572423738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2423738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2********20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1〕 5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偷税、定性虚开专用发票(部分)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工作人员凌某某的私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848***96982273)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1125231.81元,折合不含税收入18081394.71元,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少缴应纳税款。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没有入账,相关资料已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少缴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超过10%,拟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3043837.10元0.6倍的罚款1826302.24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3068.59元0.6倍的罚款127841.15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362412.40元0.6倍的罚款217447.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7.15908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600MB2D02490P

地方编码: 440600

备注: 4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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