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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税务局:江门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虚列工资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93217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84***217

法定代表人: 许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2329********16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江税稽 罚 〔2021〕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3月、12月在账簿凭证中列支了非你公司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39人次的工资共190,599.80 元,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一、二、三、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追缴增值税: 

2019年1月:92,598.28×5%=4,629.91元 2019年

2月:73,121.10×5%=3,656.06元 

2019年3月:19,974.53×5%=998.73元 

2019年12月:4,905.89×5%=245.29元 

合计:9,52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城建税: 2019年1月:4,629.91×7%= 324.09元 2019年2月:3,656.06×7%=255.92元 2019年3月:998.73×7%=69.91元 2019年12月:245.29×7%=17.17元 2019年合计:667.0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 2019年1月:4,629.91×3%=138.90元 2019年2月:3,656.06×3%=109.68元 2019年3月:998.73×3%=29.96元 2019年12月:245.29×3%=7.36元 合计:285.90元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印发)第六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4,629.91×2%=92.60元 2019年2月:3,656.06×2%=73.12元 2019年3月:998.73×2%=19.97元 2019年12月:245.29×2%=4.91元 合计:190.60元 (二)根(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增值税:9,529.99×50%=4,765.00元 企业所得税:47,364.05×50%=23,682.03元 城建税 :667.09×50%=333.55元 合计:28,780.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780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8-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00MB2D01703N

地方编码: 4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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