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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某财务顾问中心未能成功帮助客户获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后虚开发票被查

12-3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6DFQ6T

纳税人名称  钦州***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姓名  崔***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四稽 罚 〔2022〕 13 号

案件名称 钦州***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中心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客户代办注册登记了钦州***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AMR7R,曾用名:北海***科技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中心)。因***中心未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中心需要取得发票列支经营成本费用及税前扣除。为履行帮客户节省税费支出的合作协议,你中心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为***中心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份,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票号码34875674、34876504,金额合计198,019.80元,税额合计1,980.20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1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16

处罚截止期 2022-12-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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