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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劳务报酬和利息个人所得税被查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3240771333622

纳税人名称 桂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7 号

案件名称 桂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2017年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经查实,你公司在“销售费用——代理费手续费”中反映列支销售提成、介绍费、佣金等139,478.00元,是发放给没有在你公司任职的参与全民销售的外部人员的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上述“销售费用——代理费手续费”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23,756.48元,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756.48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经查实,你公司2017年你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向蒋***等借款,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列支该项利息金额为685,9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85,975.00×20%=137,195.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137,195.00元。你公司2017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951.48元。

(二)2018年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经查实,你公司在“销售费用—代理费手续费”中反映列支销售提成、介绍费、佣金等496,695.00元,是发放给没有在你公司任职的参与全民销售的外部人员的提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四)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460,785.56元50%的罚款,即处以罚款230,392.78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2021-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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