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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取得担保服务收入未足额入帐及纳税申报入库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0***1297H

纳税人名称 广西***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税三稽 罚 〔2020〕 18 号

案件名称 广西***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营业税经检查,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1-4月年存在取得担保服务收入未足额入帐及纳税申报入库的问题。2014年你公司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0821800元;2015年你公司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0009600元;2016年1-4月你公司取得担保服务收入及融资中介服务收入为1970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2号)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1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825000元,则应缴营业税1825000×5%=91250元,已缴0元,少缴营业税91250元;2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540000元,则应缴营业税540000×5%=27000元,已缴0元,少缴营业税27000元;3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010000元,则应缴营业税1010000×5%=50500元,已缴7200元,少缴营业税43300元;4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550000元,则应缴营业税550000×5%=27500元,已缴0元,少缴营业税27500元;5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405000元,则应缴营业税405000×5%=20250元,已缴11250元,少缴营业税9000元;6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612000元,则应缴营业税612000×5%=30600元,已缴15905元,少缴营业税14695元;7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523800元,则应缴营业税523800×5%=26190元,已缴11500元,少缴营业税14690元;8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516000元,则应缴营业税1516000×5%=75800元,已缴15000元,少缴营业税60800元;9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872000元,则应缴营业税872000×5%=43600元,已缴6250元,少缴营业税37350元;10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720000元,则应缴营业税720000×5%=36000元,已缴13500元,少缴营业税22500元;11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836000元,则应缴营业税836000×5%=41800元,已缴13000元,少缴营业税28800元;12月取得担保服务收入为1412000元,则应缴营业税14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一)对你公司少缴营业税563230.00元、增值税4953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893.77元,合计655661.63元处以一倍罚款,即罚款655661.63元。(二)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5839212.84元处以一倍罚款,即罚款5839212.84元。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2020-06-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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