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西  >  崇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销售不动产偷税

崇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销售不动产偷税

01-01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纳税人识别号 451425***43 纳税人名称 天等县5***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冯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崇市税一稽 罚 〔2022〕 11 号 案件名称 天等县5***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增值税你公司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经查,你公司开发“崇左市八大住宅天等小区项目”,项目位于崇左市环城东路西测,2010年10月取得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开工,开发商品房、车位、商铺,2016年6月完工备案、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公告交房、交车位,“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至2016年4月30日“预收账款”科目货方发生额112,619,296.43元、借方发生额2,635,795.00元、贷方余额109,983,501.43元,你公司至2016年4月30日收取商品房、车位款109,983,501.43元,应计销售收入109,983,501.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499,175.07元(109,983,501.43×5%),已申报销售收入110,107,316.49元,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505,365.83元,多申报销售收入123,815.06元,多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190.76元(5,505,365.83-5,499,175.07);“崇左市八大住宅天等小区项目”属于老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以公告交房时间(2016年7月)为你公司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收取不动产款项9,771,988.10元,不含税收入为9,306,655.33元(9,771,988.10÷1.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十七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一)项、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应申报缴纳增值税465,332.77元(9,306,655.33×5%),已申报不动产销售收入4,915,400.00元,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245,770.00元,少计销售收入4,391,255.33元,少缴销售不动产增值税219,562.77元;实际少缴销售不动产增值税213,372.0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24,040.61元的行为是偷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12,020.3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29 处罚截止期 2022-10-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