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450***B1X 纳税人名称 平乐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二塘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姓名 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2〕 12 号 案件名称 平乐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二塘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经查实,你加油站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通过检查,我局发现你加油站收取营业款的方式有现金、个人微信、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及手持收款设备、盒子科技聚合收款设备、“团油”平台等,但在你加油站会计账簿上记载的收入来源均为现金,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此外,我局还在你加油站经营现场取得了25张不连号的由你加油站开具的油品运费单据,这些单据表明,你加油站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25日从不明渠道至少购进了0#柴油383.37吨(450,843.12升)、92#、95#汽油378.11吨(524,816.68升),结合当期油价计算的购油款与你加油站2020年6~7月库存商品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相差巨大,存在账外经营的嫌疑。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我局又取得了更多与你加油站收取营业款项相关的证据,主要有:1.为“中国国际能源二塘加油站”微信公众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加油站签订的服务协议及销售明细数据;2.深圳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户资料及销售明细数据;3.你加油站与货车帮、团油等互联网收款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销售明细数据;4.你加油站向相关银行申请使用聚合收款码时提供的商户登记资料及通过聚合收款码在检查年度收取营业款项的金额数据;5.你加油站用于结算、归集营业款项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流水;6.你加油站提供的《关于取得销售收入情况说明》,反映你加油站收取销售款方式、交接和存储营业款有关业务流程,以及用于存放销售款的银行账户情况;7.我局向消费者进行抽样调查,取得的支付款项用途证明。通过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我局最终认定你加油站在检查年度通过互联网平台、现金、员工个人微信、银行聚合收款码等九种收款方式,共收取营业款总计69,869,587.02元(含税),具体构成如下:1.你加油站通过“中国国际能源二塘加油站”微信公众号(含手持设备)(结算公司为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营业款48,986,896.30元。2.你加油站通过深圳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手持式聚合收款设备收取营业款2,431,637.75元。3.你加油站通过贵阳货车帮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货车帮”平台收取营业款3,271,907.15元。4.你加油站通过员工微信收取营业款2,852,060.7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罚款3,825,236.68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483,760.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74,188.0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67,288.26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8-17 处罚截止期 2022-09-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