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签订阴阳不动产交易合同导致买方少缴契税,罚款1倍

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签订阴阳不动产交易合同导致买方少缴契税,罚款1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罚[2022]29号

案件名称 房某-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给合《司法建议书》及其附件资料,经检查组核实,你2021年出售给王某莉(买方)扬州市高桥路***室住宅用房,共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阴合同)约定实际成交价3100000.00元,其中包括买卖双方商定的家具家电等动产价125500.00元。2021年1月18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阳合同),合同备案价2400000.00元。结合以上检查所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检查组分析认为,虽然你出售给王某莉的不动产房屋,是购买并居住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符合相关免税规定,不予征税,但是你为王某莉少缴税款提供了方便,与王某莉签订的“阴阳合同”差额有3100000.00-125500.00-2400000.00=574500.00元,导致买方王某莉按照阳合同备案价2400000.00元实际缴纳房屋买卖契税2400000.00*1.5%=36000.00元,少缴纳房屋买卖契税574500.00*1.5%=8617.50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房某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处以少缴的税款8617.50元一倍以下的罚款8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3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