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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行审3号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马鞍山市超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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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马鞍山市超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3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50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珑,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超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霍里镇。

法定代表人:汪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超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马花税社征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对马鞍山市超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作出的马花税社征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花山区税务局作出的马花税社征字[2018]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胜

审判员  杜 谦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家旻

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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