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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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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1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583行审10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6949X6。

法定代表人汪伟雄,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龙,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光电基地内支二路福建省鑫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6079825T。

法定代表人卢丽完。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6]20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销售不入帐的办法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及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泉南国税稽罚[2016]20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4418944.30元。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6]20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11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南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6]20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展开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6]200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庆

审判员  王一心

审判员  何朝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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