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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行审187号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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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9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583行审1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069号国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6949X6。

法定代表人汪伟雄,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土水,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工业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66453919。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894993.69元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从而少缴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泉南国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894993.69元,并责令其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特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权力来源、事实根据、量罚幅度及法律适用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894993.69元部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文庆

审判员  何朝晖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俊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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