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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行审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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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19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583行审2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069号国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6949X6。

法定代表人王金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成功街756号5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4710096E。

法定代表人陈员女,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6249.32元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充材料后,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及逃税犯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泉南国税稽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6249.32元,并责令其应于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

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南安鑫茂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权力来源、事实根据、量罚幅度及法律适用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作出的泉南国税稽罚〔201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56249.32元部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碧宗

审判员  黄文庆

审判员  何朝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叶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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