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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行初417号李光明、林巧等与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闽01行初417号 我要评论

李光明、林巧等与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05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1行初417号

原告李光明(英文名LiGUANGMING),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林巧(英文名LINQIAO),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亦挺,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大道亿顺小区5号楼。

第三人霞浦东方伟业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2号百花新村B号楼B-4。

原告李光明、林巧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李光明、林巧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属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规定的范围。故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光明、林巧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谢红波

审判员  曾 莹

审判员  张厚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蔡陈飞

书记员朱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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