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3-27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4MB190356XJ。
法定代表人林惠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龙,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秀笏税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申请称:根据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090211、X090212、X09021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N2009180、N2009181、N2009182]。土地使用权面积3068.87平方米,于2019年09年0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阿里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并已成交,于2019年11月18日签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资产涉及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其税收违法事实:1、应补房产税268031.65元;2、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230289.98元。以上合计共应补税款498321.64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上述税款,逾期未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滞纳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金截止2020年2月24日欠缴581798.04元。随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税务处理决定书;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税费扣费事宜建议的复函;5.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关于申请协助执行莆田市秀屿区怡诚工艺厂拍卖房地产所得分配的函。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认定被执行人年度纳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498321.64元(不含滞纳金),在自己税务服务大厅公告送达,对被执行人的各种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笏石税务分局作出的秀笏税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洪
人民陪审员 陈春发
人民陪审员 黄加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剑苍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