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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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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1行初156号之一

原告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名城广场16F。

法定代表人俞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小榕、刘晨璐,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家云,局长。

出庭负责人黄文化,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洪,该局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阳,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作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彩华,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名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红波

审判员  曾 莹

审判员  张厚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妍

书记员朱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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