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华诉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行申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乃华,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再审申请人王乃华因诉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2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乃华申请再审称,不服一、二审裁定。王乃华不是重复起诉,税务局是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王乃华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申请再审过程中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处于行政程序中并曾经提出过申请,故王乃华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乃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乃华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杜宏权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