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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终897号丛庆启、孙乐业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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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庆启、孙乐业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二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9-0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辽行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庆启,男,193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连市金州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乐业,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大连市金州新区。

二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伏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西关门。

法定代表人:毛岩亮,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延春,大连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聪,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丛庆启、孙乐业因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丛庆启、孙乐业的委托代理人于伏海,保税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延春、刘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丛庆启、孙乐业所在的三道沟村隶属于开发区海××街道行政辖区,保税区管委会在网站及报纸上发布《大连市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填海工程海域动迁的通告》,内容包括大连保税区填海工程是经大连市政府批准项目,该项目海域征海工作已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税区管委会委托大连保税区填海工程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该海域的动迁补偿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及海××街道应积极配合,做好海域动迁补偿工作。2015年8月27日,丛庆启、孙乐业及案外人付春晶向保税区管委会下属的行政服务中心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保税区管委会从199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房屋以及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2、大连保税区“汽车码头工程”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3、保税区管委会为三道沟村未动迁村民提供取暖补偿的全部信息。保税区管委会的行政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向丛庆启、孙乐业邮寄送达。保税区管委会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第016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丛庆启、孙乐业公开了其申请书第二条中第二款有关征收海域面积的政府信息,认为其申请公开的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二条中第一项、第三项有关汽车码头工程征地和第二条中第二项有关征收海域补偿标准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日,保税区管委会向丛庆启、孙乐业邮寄送达。

原审法院认为:丛庆启、孙乐业向大连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保税区管委会作为该内设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上级部门,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本案中,丛庆启、孙乐业诉请保税区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并对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从已查明的事实看,保税区管委会依法定程序作出了《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形式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丛庆启、孙乐业对于保税区管委会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无异议,故本案应审查保税区管委会是否依法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按照该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案中,丛庆启、孙乐业申请公开征收丛庆启、孙乐业所在的三道沟村土地、房屋、村民承包海域及保税区管委会为未动迁村民提供取暖补偿的政府信息,该申请的前提是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在履行征收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了相关信息。本案中,丛庆启、孙乐业及保税区管委会均认可三道沟村不属于保税区管委会行政区划范围,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保税区管委会是该区域的征收主体或实际实施了征收行为,故丛庆启、孙乐业申请保税区管委会公开非本辖区的政府征收信息于法无据。保税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保存的丛庆启、孙乐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保税区管委会作出的(2015)第016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丛庆启、孙乐业的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丛庆启、孙乐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丛庆启、孙乐业负担。

丛庆启、孙乐业上诉称:1、三道沟村现在归开发区管辖,但是其曾归属过保税区管辖,保税区管委会委托大连保税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三道沟村海域的动迁补偿工作,证明了在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下,保税区管委会确实是征收三道沟村海域的征收主体,并实施征收行为,丛庆启、孙乐业可以向保税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其在履行征收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2、汽车码头工程位于保税区,归保税区管辖,被上诉人对征地、征海、审批、环评等诸多方面信息都有掌握,理应公开。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保税区管委会公开从199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房屋以及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3、判决保税区管委会公开大连保税区“汽车码头工程”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4、判决保税区管委会公开为三道沟村未动迁村民提供取暖补偿的全部信息。

保税区管委会答辩称:1、保税区管委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丛庆启、孙乐业进行了答复,对于征收海域面积的信息,已经公开,对于其他申请的信息,因为保税区管委会处不存在,保税区管委会也已经向丛庆启、孙乐业邮寄了部分公开告知书。2、三道村位于海××街道辖区,该辖区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保税区管委会发布的填海公告是关于填海工程建设的公告,并非土地动迁,保税区管委会并未征收过丛庆启、孙乐业的集体土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保税区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丛庆启、孙乐业要求保税区管委会公开从199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房屋及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要求保税区管委会公开为三道沟村未动迁村民提供取暖补偿的全部信息。因三道沟村并不属于保税区管委会的行政区划范围,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三道沟村实施了征收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丛庆启、孙乐业要求保税区管委会公开上述信息,于法无据。保税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丛庆启、孙乐业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丛庆启、孙乐业要求保税区管委会公开大连保税区“汽车码头工程”征收三道沟村土地和征收三道沟村村民承包海域的全部信息。包括征收的土地面积及补偿标准、征收的海域面积及补偿标准、征收的滩涂面积及补偿标准。保税区管委会将其保存的征收的海域面积信息对丛庆启、孙乐业予以公开,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信息通过《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丛庆启、孙乐业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丛庆启、孙乐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丛庆启、孙乐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 江

审判员 徐桂伶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默

书记员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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