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与营口市老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03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辽0811行审46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韩浩,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全,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险费行政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的营边地税社征字【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的营边地税社征字【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于忠晨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王钰中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