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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行再1号原审上诉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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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1-02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辽07行再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滨海新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路6号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唐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稽查一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号。

临时负责人:徐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起,系该局副局长。

原审上诉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锦立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辽07行监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唐允、委托代理人高飞,原审被上诉人的临时负责人徐伟、委托代理人田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审理中,原审上诉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上诉人的诉讼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原审上诉人在2000年10月20日被锦州公安机关查封,人员被遣散,办公场所被贴封条,公章及相关材料被收缴、扣押,法定代表人被羁押。知道2011年8月8日,锦州市公安局才解除了对原审上诉人的查封、扣押,并相继返还了公司公章及相关材料,但有八台车辆被原审被上诉人占有。2012年4月,原审被上诉人告知原审上诉人车辆被拍卖,相关款项已收缴国库,并向原审上诉人提供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原审上诉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2年6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向原审上诉人送达,原审上诉人是在2012年4月才知道此决定书,并在2012年6月开始诉讼,故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被上诉人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辩称,原审上诉人的陈述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本案中,本院(2014)锦立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针对的只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的问题。故本院(2014)锦立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指令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14)锦立行终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帆

审判员 范 玲

审判员 李锦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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