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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与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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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与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

被执行人: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甲组织机构代码:742707822。

法定代表人:林德阳,该(公司负责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沈阳福泉乡村俱乐部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2019)辽0103执10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68,018.2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立军

审判员  赵公谈

审判员  冯 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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