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铁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8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05行初100号
原告:崔铁成。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英。
委托代理人:孙启予。
第三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国发。
委托代理人:邓欣。
原告崔铁成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洪艳丽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于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信欣然
书 记 员 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