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辽宁  >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9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15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负责人史恩瑞,系局长。

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俭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沈阳文华制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中县地方税务局(2017)01223214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公积金及不动产出入境等相关信息,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预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经多次查找因被执行人没有找到,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认同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中县地方税务局(2017)01223214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孙玉杰

执行员  王 力

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相玉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