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与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辽0911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成,系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良,系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开发区B路东、10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占琴。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税稽处[2018]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程序、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被执行人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销售开发区管委会回迁户住房141户,面积合计11,535.88平方米,销售收入34374628.59元,开发区管委会已经支付房款,但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款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并未将房款计入预收账款账户核算。至2017年12月31日,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41户回迁户中的131户实现销售,实现销售金额合计32359618.59元,还剩10户,共计2015010.00元未作销售。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开发区管委会为安置动迁户,向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回迁房未计收入,未纳税,应调增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1501.00元,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375.25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收到开发区管委会购房款,应于当月补缴营业税100750.50元;(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52.54元;(四)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22.52元;(五)依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第二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费2015.01元;(六)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第一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0225.15元;(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印花税1007.51元;(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向本院提交阜税稽强申[2018]0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一张;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复印件、税务稽查项目书复印件各一份;3、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复印件一份;4、税务检查通知书复印件、出示税务检查证证明复印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一份;6、科目明细账复印件一份;7、房源表复印件一份;8、询问通知书复印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9、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0、阜新盛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稽查报告复印件一份;11、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复印件一张;12、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复印件一份;13、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税款征收。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款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故本院无权对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阜税稽处[2018]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本院强制执行阜税稽处[2018]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田庚生
审判员 韩忠刚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