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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521号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9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823执字第521号

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袁伟,局长。

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前旗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银行已作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乌前行执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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