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执39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男,局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
经营者周连根,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国税处〔2014〕43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的滞纳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391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税处〔2014〕43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的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应追缴增值税124846.34元(已履行)及相应滞纳金,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滞纳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慈国税处〔2014〕43号税务处理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 红
执行员 周 继 元
执行员 徐 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