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宁波  >  (2018)浙0212执121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121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8)浙0212执1216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4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晶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309099790B),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16-1室(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由其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浙0212行审35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汪佳娜

审 判 员 寿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