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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91执836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2019)浙0291执836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19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9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北楼,组织机构代码316958186。

负责人:卢姚华,局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胜南村后潘家43号,组织机构代码:591587586。

法定代表人:马玉英。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91行审4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支付罚款金额233808.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盛阳车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91执8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谢国斌

审 判 员  方燕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管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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