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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行终298号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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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2行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牟可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民(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区域伦敦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郑如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因被上诉人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甬东行初字第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诉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信根

审 判 员  秦 峰

代理审判员  尹婷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袁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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