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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宁波市大西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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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宁波市大西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03行审47号

申请

人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周一伦职务局长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吴家路117号委托代理人杨斌职务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林菁职务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被申请

人单位名称宁波市大西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9-20)室申请

执行

事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海税社保征决[2018]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的事项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93889.47元审查

认定

事实行政决定送达日期2018年8月12日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19年3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19年4月26日裁定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结果对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作出的海税社保征决[2018]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的责令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693889.47元,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家骥

审 判 员  袁永达

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 记员  陈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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