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25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8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
代表人卢姚华,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240704698),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枫香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光夫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二处〔2017〕14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甬国税稽二处〔2017〕14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原宁波春和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市科技园区龙山村的A、B地块(工业用地,面积219529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物)于2014年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双方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2014年12月26日,因公司更名和拆迁后续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2015年3月1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2),未能提供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2014年取得土地收购款573580726元,2015年取得土地收购款20000000元,2016年取得土地收购款10852016元。上述取得土地收购款应分别并计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固定资产(土地及建筑物)实际可扣除额49948913.21元,在建工程实际可扣除额52774034.25元,无形资产实际可扣除额15637487.27元。2015年,固定资产(土地及建筑物)实际可扣除额-2272172.07元,在建工程实际可扣除额1835135.02元,无形资产实际可扣除额100840.67元。2016年,固定资产(土地及建筑物)实际可扣除额-3004713.90元,在建工程实际可扣除额1000982.74元,无形资产实际可扣除额-109416.48元。2014年可弥补亏损23321953.01元。2015年可弥补亏损19451659.89元。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7974584.57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17842.51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2547321.13元。
为此,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九)项、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07974584.57元,责令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2547321.1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述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限被执行人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二处〔2017〕14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二强催〔2018〕103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甬国税稽二处〔2017〕143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磊
审判员 徐小娟
审判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璐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