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市江北功兴布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27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8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广贤路****。
法定代表人卢姚华,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功兴布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MA2828B6XJ),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通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功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二罚〔2018〕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甬国税稽二罚〔2018〕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开业,2017年2月14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因是涉嫌虚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报申报,企业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共领购增值税三联电脑发票607份,从“金三”系统查询到企业发票信息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7份,涉及下游企业24家,开具发票金额(不含税)43224137.96元,其中作废发票65份。从电子底账系统看,开具发票382份,涉及下游企业24家,开票金额37706373.79元。结合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及动力消耗、企业进销项不匹配、申报进项未发现运输费抵扣等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其开具的382份发票金额(不含税)37706373.79元,税额6410083.66元为虚开发票,并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2018年4月8日,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国税稽二罚〔2018〕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税稽二强催〔2018〕114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调整,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现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本院认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功兴布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二罚〔2018〕4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