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斯长威物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13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斯长威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MA282L444K),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7-21)/div>
法定代表人杨小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罚〔2018〕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8〕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地为东方商务中心2幢11号(7-21),但经实地查看后发现11号中只到7-15,并不存在7-21房间,被执行人为走逃(失联)企业,且于2017年5月2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此外,被执行人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其所购进、销售货物名称相背离,交易资金不真实,认定被执行人开具给天津德日盛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华宁阀门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为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50万元的罚款。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国税稽一罚〔2018〕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税稽强催〔2018〕49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调整,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现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院认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斯长威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甬国税稽一罚〔2018〕20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